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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师德楷模奖评奖暂行办法 |
|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 时间:2008-06-12 字体: [大 中 小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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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师德楷模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》,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,做让人民满意教师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三条 温州市师德楷模奖人选应是温州市在温高校、普通中小学、幼儿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任教师,教龄原则上不少于5年。 第四条 评选条件 (一)师德高尚。忠诚教育事业,爱岗敬业,热爱学生,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为人师表;能充分展现我市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良好形象。有典型的事迹,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,群众公认,社会反映良好。 (三)深受学生爱戴。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,热爱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,工作有针对性、实效性、科学性,在育人方面有突出的成绩。 (一)推荐:实行全社会、多形式、多渠道的推荐办法,如法人单位推荐、个人自荐或由学生、家长、同事等社会各界人士推荐。法人单位推荐要加盖单位公章,个人推荐要署个人真实身份和姓名。 (二)初审:评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,确定初步人选。根据初步人选在各县(市、区)的分布情况,按照1:1.2的比例分别确定各地预备人选推荐名额。 (三)考核:评委会确定的初步人选反馈给对象所在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局直属学校反馈给市局直管处,由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或直管处组织考核,根据推荐名额确定预备人选。 (四)评审:评委会根据事迹材料确定师德楷模奖人选。 (五)公示与颁奖:评委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。公示对象凡涉及有偿家教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纪违法行为,实行一票否决。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,则正式发文公布获奖名单,并在当年教师节表彰奖励,颁发获奖证书及奖励金。 第六条 评选要求 (一)各县(市、区)要认真组织实施,积极推荐、严格把关、充分发扬民主,向全体教师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,在坚持“实事求是、好中选优”的原则下,充分依靠广大教师、学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,自下而上,将确实优秀的教师选拔出来。 (二)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确定的预备人选必须在人选所在学校和全县(市、区)公示一周,接受广大师生监督,以增加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,保证公平公正,真正发挥树立典型、激励先进、促进工作的导向作用。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属温州市教育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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